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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中国轴承网 发布时间:2010/05/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2010年2月8日(2月14日为农历大年初一),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号〕中,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存在出资不实及抽逃资金共人民币4000万元,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出资不实及抽逃资金4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你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现向你公司书面通知,你公司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本院将在送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做出是否追加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二)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2010年5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号],因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8日经工商局核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800万元、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50万元、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00万元、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600万元、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50万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00万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00万元。截至2000年4月10日止,除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750万元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共4250万元转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1020-2870临时账户。2000年4月14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中的2000万元从1020-2870临时账户以往来款名义直接转入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账户,剩余2232万元于2000年4月19日从1020-2870临时账户转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区农业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1020-16185。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00年4月25日将基本账户中存款2 000万元以往来款名义直接转入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账户,上述资金转入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账户后,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没有将该资金返还。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遂以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的事实,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未缴出资不实和抽逃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因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将各发起人认缴资金中的2000万元从1020-2870临时账户以往来款名义直接转入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账户后,剩余2232万元才直接从1020-2870临时账户转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区农业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1020-16185,故应视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到账注册资金为2232万元。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将其基本账户1020-16185中存款2000万元以往来款名义直接转入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账户视为抽逃注册资金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应在上述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以各自认缴注册资金为限),在(2008)揭西法执宇第409号案件中应追加为被执行人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为(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以各自认缴注册资金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逾期则按本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杨木铭
人民陪审员 周自行
人民陪审员 李秀琼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春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情况
由于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通知书的时间为2010年2月8日(2月14日为农历大年初一),举证责任务必十天完成,其中包括农历新年七天假期,公司接到上述受理通知书后,相关人员赶在揭西县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前,于2010年2月11日将相关出资证明等证据邮递给揭西县人民法院。
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本公司已按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合同于2000年4月10日足额将800万元打入农行宁夏分行--为各新设公司统一开设的公共验资账户(账户号为1020-2870)。据此,该受理通知书附件中针对公司的违规出资、出资不实之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作依据,抽逃出资的认定也无相关事实根据。公司注意到,在揭西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上述认定从裁定书中移除。
2010年3月2日,包括本公司在内的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股东,高度重视揭西县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各相关股东委派专人前往广东省揭西县调查了解情况,要求揭西县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不能随意追加及裁定。
本公司认为,公司既然足额按规定出资,既不存在虚假出资,也未将出资抽逃回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是与法与理不容的,本公司有理由认为揭西县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的、不予追加的裁定。
(二)针对裁定书的处理:
2010年4月24日,揭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宁夏股东一致认为,该裁定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公司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将在规定时间内寄出。
三、公司的应对措施及相关说明
(一)本公司将聘请律师代理此次裁定事件。
(二)本公司已经对投资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计提300万元的减值准备。(2001年1月10日与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所持有的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权中的500万股转让给了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三)揭西县法院〔(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通知书中明确提出,该院将在送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追加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该院的送达通知是2010年2月4日通过特快专递发出的,按此推算,该院应在2010年3月6日前作出裁定,而该院作出裁定的时间却是2010年4月24日。
(四)2010年2月1日〔(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通知书中,追加本公司等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理由是股东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也没有指出到底是谁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而在2010年4月24日的〔(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裁定中,揭西县法院裁定本公司等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理由变成了公司出资不实,究竟为股东出资不实还是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法院裁定不明确。
(五)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8日成立,本公司的出资有验资报告、出资证明等加以证明。至于2000年4月14日验资后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2000万元打入其他公司的行为,属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公司股东依据有限责任的法理不应承担出资以外的经营责任。
(六)申请人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资金的情形,应分别在各自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号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因作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对(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号案的债务承担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而本案中争议的事实发生在2000年,根据《公司法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如广东省揭西县法院裁定异议无效,将上诉至揭西县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但当地法院如何裁定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本案最终败诉,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籍股东都存在被强制执行2000万元的风险,各自以认缴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影响公司利润约350万元。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揭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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