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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轴承网 发布时间:2010/06/19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于2010年5月28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与巨潮网站。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6月18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瓦轴集团309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丛红先生(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23,320,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1%;其中内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4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6%。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79,320,8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0.0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2009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323,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20,8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323,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20,8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323,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20,8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23,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20,8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609,018.37元,按母公司税后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009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0,629,959.20元,年初未分配利润352,543,584.80元,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13,173,544元。
公司决定以2009年期末总股本40,26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4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6,104,000.00元。
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同意323,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20,8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公司2010年生产经营计划(包括2010年财务预算)》
同意323,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20,8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聘请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的议案》
同意323,3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20,8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资股244,000,000股对议案中除了议项3、16、18以外的所有议项按相关要求进行了回避。其余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9,320,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9,300,000股对其中的议项3、16、18按相关要求进行了回避。同意244,020,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内资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马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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