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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被侵犯 武汉轴承企业年损失2000万
中国轴承网 发布时间:2010/11/02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企业最重要的财富之一,如保护不得当,则会对企业造成损失。笔者日前从武汉市经信委举办的“法律援助进企业”活动上获悉,该市企业每年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有上亿元之巨。
案例:
湖北S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表箱的企业,该公司对其生产的所有产品均具有专利权,技术和市场在行业内均保持领先地位。不过近年来,该公司产品遭到各地众多厂家侵权生产,该公司虽对有关企业进行起诉并获得胜诉,但仍未能阻止侵权现象的发生,侵权行为越来越严重阻碍公司发展。据该公司粗略统计,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额已超过数亿元。
由于该产品的用户为国有特大型企业,分布于各省市,在调查涉嫌向国有大企业销售侵权产品的企业时,公司起诉这些侵权企业,取证比较困难,实际销售额难以得知,证据合同基本得不到,维权成本巨大。企业咨询:应如何破解知识产权侵权取证难的问题?
湖北得伟君上律师事务所律师龚顺荣:与国外企业体系化、事前化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相比,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不强,“往往是有事了才来寻求解决。”如想避免事后的“麻烦”,我国企业应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事先联合工商、公安、公证等单位以及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局构建起“知识产权保护网”,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过程看起来虽然很麻烦,但对于日后打击侵权行为奠定了解决的基础,可避免更大损失。”
案例:
武汉F轴承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滑动轴承的企业,该公司对其产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一直以来在市场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不过近年来,该公司名号却遭遇另一家公司“假冒”,造成客户混淆。该公司的企业收入也从2008年的2700万元降至730万元,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企业咨询:这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否已构成刑事案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黄玉烨教授:我国《刑法》中有专门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情况,“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情况,据此可认为,上述案例中的非法侵权公司已造成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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